小孩被天降瓷砖砸伤,广州一家长起诉物业公司,案件最新进展

小孩被天降瓷砖砸伤,广州一家长起诉物业公司,案件最新进展

孤寂好友 2025-02-28 新闻报 16 次浏览 0个评论

因自家小孩被高空抛物砸伤,广州一家长起诉物业一案,有了最新进展!

家住广州市越秀区的七岁女童小花(化名)在小区内被从天而降的瓷砖砸中,然而却无法查明肇事者。无奈之下,小花母亲于 2024 年 10 月将小区的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记者从女孩家属处获悉,该案于 2 月 26 日下午 2 点半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开庭,庭审持续 2 小时。在庭审上,原被告双方就事情发生经过、必要安全保障义务、高空抛物监控安装可行性等内容进行交锋,目前本案仍在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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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物业增设高空抛物监控系统

据此前媒体报道,2024 年 9 月 1 日 17 时许,小花与其他小朋友在小区内公共平台玩耍期间,被一块从天而降的瓷砖砸伤,导致鼻子受伤、脸部出现血瘀红肿、眼镜被砸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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掉下来的瓷砖碎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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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区公共过道玩耍时被瓷砖砸伤,图为孩子受伤地点

事件发生后,小花先后到广州市妇儿医疗中心、广东省人民医院就诊,且小花家长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并与小区的物业公司联系,但由于物业公司未能提供有效监控录像,也未采取有效措施协助警方,至今无法查明肇事者。

据小花家长介绍,这已经不是他们第一次遭遇到高空 " 坠物 "。小花家住一楼,在 2022 年至 2024 年期间,仅小花一家的遮雨棚就遭遇过 2 次高空抛物导致财产损失。其中一次是被楼上扔下石头砸坏双层钢化玻璃,另一次是被掉落的扳手砸碎双层钢化玻璃。

除此之外,小区其他业主也多次在业主群内反映时不时会出现楼上扔烟头、倒水、扔垃圾等情况,并称甚至还有扔菜刀的情况,但由于没有摄像头,无法确定肇事者。

由于迟迟无法查明具体肇事者,小花家长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管理企业,负有维持小区秩序,保障小区基本安全的义务,如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理应及时消除,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以及在小区内增设高空抛物监控系统,包括但不限于安装高清摄像头于小区公共区域关键位置,消除安全隐患。

物业公司称不应承担摄像头费用

对于原告的诉请,作为被告方的物业公司有何回应?

物业公司答辩称,其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坠落物属于房屋外墙的瓷砖脱落所致,而该小区是房改房,没有维修基金。由于没有维修基金,物业公司无法对外墙进行修缮。至于安装摄像头,物业公司回应表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费为 0.85 元 / 月每平方米,长达十年没有上涨,维持经营本身艰难,若需要安装高空抛物摄像头,相关费用应由业主自行承担,物业公司没有能力也不应该承担摄像头安装费用。

记者获悉,物业公司当庭提交了一份小区的《物业服务合同》作为证据,《物业服务合同》注明该小区无专项维修基金。

而小花家长代理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明确了高空抛物致害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该《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经公安等机关调查,在民事案件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被侵权人其余部分的损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

小区高空抛物现象多次发生,被告作为物业管理企业,没有尽到法定安全保障义务,给小区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安全隐患,其行为已构成侵权,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原告提起本次诉讼具有公益诉讼的目的,主要为了促使物业管理公司履行法定安全保障义务。

原告代理律师还提到,本案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的是安全保障义务,并非物业的维修义务,而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支出不能使用相关的维修基金。

讨论:何为必要安全保障义务?

据了解,在司法实践中,涉及高空抛物的案件,找不到具体肇事者情况很多,原因在于高空抛物具有瞬时性、隐蔽性,这也让肇事者存在侥幸心理,导致高空抛物层出不穷。

在小花受伤之后,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8 日也发出温馨提示,提及小区内存在由高空抛物及高空坠物的现象,这不仅影响了小区的环境卫生,更重要的是给业主的人身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记者获悉,在此次诉讼中,小花家长主张的是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履行其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强化监督管理,防止下一个受害者的出现,为此主要诉请要求物业管理公司采取消除危险、停止侵害的责任承担方式,提出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在公共区域关键位置增设高空抛物监控系统。

民法典第 1254 条第 2 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且在《解释》出台时,最高法民一庭曾回应,《解释》第 25 条明确规定无法确定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害的具体侵权人的,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先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记者联系采访该案的公益代理律师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廖建勋,其表示物业管理公司的安全保障措施一般包括安全警示、宣传措施;消除危险措施;监控措施。对于具有瞬时性的高空抛物现象,监控设备无疑是一种有效预防和调查高空抛物事件的手段,可见原告的诉请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

" 对于小区公共区域发生的高空抛物,监控系统可以及时发现并上门制止,也为事后调查提供有力证据,有助于确定侵权人,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廖建勋表示,建筑物管理人应当将安装高空抛物监控设备作为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之一,原因是该做法基于保护受害者目的,有利于实现社会整体利益衡平,不应出现 " 受害者无人赔偿,过错者难追查 " 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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